东北网8月21日讯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几个视频,称警察打人如何如何,引起市民关注。20日,大庆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处置大庆绿地集团“金融官邸”小区购房业主封堵道路情况的通报》,通报了相关具体情况。
绿地业主两次堵路警察执法遭遇攻击
2015年8月15日11时30分,高新公安分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有100余名绿地集团“金融官邸”小区购房业主将火炬新街由南向北公路单向封堵,致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分局立即派出30余名警力前往,对交通进行疏导。经过30分钟的劝阻,聚集人员离开现场,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2015年8月17日13时55分许,高新公安分局接到110指令:绿地集团“金融官邸”小区购房业主再次将火炬新街南、北双向通行车道封堵,致使该路段交通全线受阻。
接到指令后,高新公安分局再次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当时现场聚集了约200余人,采取设置路障、组成人墙等方式封堵通行车辆。鉴于现场情况,民警排成人墙逐渐向路边劝阻滞留在公路上的聚集人员。
在民警劝阻过程中,现场一些聚集人员情绪激动,不时用言语侮辱、谩骂民警。其中一男子袁某,在民警劝阻时,拒不配合,先将一名民警的警帽抢下扔在地上,然后揪住民警的衣领。在民警制止其行为,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袁某将民警拽倒在地,并用脚蹬踹执勤民警,造成民警警裤损坏,双腿膝盖受伤流血。与此同时,一男子李某高喊“警察打人了”,煽动一些群众冲向执勤民警,妨碍民警执行职务。最后,民警将袁某和李某带离。经过进一步劝阻,滞留现场的人员逐渐撤离,16时许,该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袁某承认殴打警察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8月17日16时40分许,绿地集团“金融官邸”小区购房业主聚集了40余人,其中包括李某的妻子兰某,来到大庆市公安局信访办,要求释放李某。大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德才在市局信访室接待了兰某,告知兰某:如果李某涉嫌违法,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如核实李某无违法行为,将李某放回,请兰某耐心平和等待。2015年8月17日20时许,治安支队民警经询问李某,李某称本人不是故意冲撞警察,是被后面的人推到警察身上,为扩大影响,就喊了“警察打人了”。治安支队对其进行训诫、警告后放回。
2015年8月17日20时40分许,该群体又来到高新公安分局门前,其中包括袁某的妻子张某,试图冲入办公楼,被分局民警制止。随后该群体在门前高喊“警察打人,报警不受理”的口号,要求释放袁某。副局长刘德才亲自与现场群众对话。袁某的妻子张某向副局长刘德才反映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打人一事,副局长刘德才向在场聚集人员询问是否有人证实警察打人了,请当事人出来作证,在场人员无人出来作证。随后,副局长刘德才在分局信访室接待了袁某的妻子张某,对其提出的与事件有关问题做了解答,张某对副局长刘德才的解答未提出异议。张某离开高新公安分局后,该群体逐渐散去。
经询问,袁某承认殴打警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袁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察执法全程记录业主维权不应过激
在处置3次聚众闹事、严重阻碍交通、影响治安秩序的事件中,执勤民警佩戴了执法记录仪,执法规范,没有殴打群众的现象,也没有人证实警察殴打群众。
经查,此次参与封堵道路、阻碍交通事件的群体为绿地集团“金融官邸”小区购房业主,欲利用封堵道路、阻碍交通的方式抗议绿地集团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房。群众表达诉求方式应依法理性,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此次绿地集团“金融官邸”小区购房业主封堵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8月17日18时24分,网名“人到中年”在新浪微博发布了一条“大庆绿地业主维权,警察出面镇压,开发区公安局警察打人,被打业主现在还在医院”的视频,同时百度贴吧等网络也先后有人转载、发布了一些歪曲事实、恶意损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的不实言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