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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出台措施分级分类保护历史文化建筑 工程选址应避开
2015-10-20 11:18:40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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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20日讯 历史文化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今天,《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历史文化建筑的认定和先行保护机制,提出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措施,鼓励支持保护性利用活动。

  草案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1、具有特殊建筑艺术特色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地方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地域特色;3、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4、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5、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6、具有其他特殊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教育意义。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教育意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也可认定历史建筑。

  草案指出,历史文化建筑应当根据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和纪念、教育意义,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除修缮、保养、抢险加固和设置保护性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与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无关的建设活动;不得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文化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建筑物,具备开放和保证文物安全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开展下列保护性利用活动:1、在历史建筑中可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2、传统文化研究和相关经营服务;3、民间艺术表演活动;4、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俗客栈;5、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6、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草案还规定,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建筑标志说明、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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