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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15问
2015-11-20 20:55:53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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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国家和省均有明确精神和要求。一是2013年和2014年,国家和黑龙江省分别下发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二是2015年3月,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列入全国、全省调度督查重点工作任务;三是2015年5月至7月,国家发改委和省里多次召开价格改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哈尔滨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哈尔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1150立方米,分别低于全国、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200立方米、2158立方米的47.7%和46.7%,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我市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保证城市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全国大部分同类城市已经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据调查,目前全国36个大中城市已有26个实行了阶梯水价制度,实行率72%;15个副省级城市已有11个实行了阶梯水价制度,实行率73%。

  二、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和省意见,总体原则是:科学合理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不同阶梯水量及价差、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及阶梯价格。

  一是维持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维持现行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

  二是适当提高非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的原则。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为关键,适当拉开居民基本用水价格、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用水价格、高消耗不合理用水价格的差别。

  三是遵循政策规定与考虑地方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阶梯水量建议值、阶梯水量原则覆盖面、阶梯水价原则差价比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和百姓承受能力,既提高广大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又保证不增加群众基本生活用水负担。

  四是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基本稳定的原则。以保证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为根本,继续实行低收入居民家庭水价优惠政策。

  三、实行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和省意见规定,一是关于实施范围。“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二是关于各阶梯水量。阶梯设置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部分。第一、第二级水量可参考国家《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确定(黑龙江省建议值为第一级2.4立方米/人.月、第二级4.1立方米/人.月)。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三是关于各阶梯价格。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四是关于计量缴费周期。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一个计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五是关于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四、当前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如何确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于今年3月以来,对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磨盘山水源城市供水相关成本费用情况实施了定价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2014年市供水集团磨盘山水源单位供水成本为4.39元/立方米,较现行水价对应的2008年单位供水成本3.75元/立方米上涨0.64元/立方米,涨幅17%。

  五、此次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力争做到既契合国家和省的总体原则,又符合哈尔滨的实际;既提升广大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又不增加群众基本生活用水负担;既立足当前制定确保实效的制度政策,又努力为百姓创造长远受益空间。

  六、实施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哈尔滨市2014年使用磨盘山水源、通过城市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为1,375,374户。鉴于绝大多数居民用户具备统一的户表计量条件,此次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拟定为使用磨盘山水源、通过城市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计收水费;“一户多表”居民用户按照各分表计量用水量之和计收水费。


 

  七、各阶梯水量是如何确定的?

  据《哈尔滨统计年鉴》显示,2014年哈尔滨市市区户均人口为2.4人。为充分考虑居民用户人口数量个体差异,拟将每个居民用户人口数量确定为5人。按照国家人均用水量建议值第一级2.4立方米/人.月、第二级4.1立方米/人.月计算,居民用户的一级水量为144立方米/户.年(2.4×5×12)、二级水量为246立方米(4.1×5×12)。为加大基本用水保障力度,拟在此基础上,将一、二级水量分别增加6立方米、4立方米,使哈尔滨市居民第一、二级年用水量分别提升至150立方米、250立方米,覆盖面分别达到实施范围内居民用户的95.97%和99.04%,高于国家和省明确的80%和95%的原则比例。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30立方米用水量的方式增加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八、第一阶梯水价是如何确定的?

  依据成本测算,哈尔滨市居民基础水价理论上应调整至每立方米2.81元,较现行水价2.40元高出0.41元。为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减少百姓用水支出,暂不考虑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因素,拟将现行水价2.40元/立方米确定为哈尔滨市居民第一阶梯水价。

  九、第二和第三阶梯水价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国家和省意见规定,“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为减轻群众负担,拟采用规定比例下限,即1:1.5:3确定二、三阶梯水价。第二阶梯水价标准拟确定为3.60元/立方米(2.40×1.5),第三阶梯水价标准拟确定为7.20元/立方米(2.40×3)。

  十、计量缴费周期是如何确定的?

  针对哈尔滨市地处北方,四季分明,各季节居民用水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为客观反映居民实际用水情况,便于百姓合理调节各季节用水量,降低抄表计费频次、减少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拟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计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水量,均依据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相应阶梯水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水量计收阶梯水价。

  十一、“未实行‘一户一表’合表居民用户、未安装水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户”的水价上浮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为促进节约用水,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的规定,参照同类城市做法,拟将此类用户的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上浮0.20元,每立方米执行2.60元。

  十二、优惠政策是什么?

  为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拟继续实行低保家庭水价优惠政策,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不变。

  十三、“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居民用户”如何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80元,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

  十四、实行阶梯水价对居民用水支出有何影响?

  根据2014年实际用水量测算:

  95.97%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第一阶梯范围内,由于第一阶梯水价与现行水价没有变化,第一阶梯水量范围内的居民家庭不增加任何用水支出;

  3.07%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第二阶梯范围内,2014年实际户均年用水量185.9立方米。扣除第一阶梯水量后,有35.9立方米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每立方米水价提高1.20元,户均年多支出43.08元;

  0.96%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第三阶梯范围内,2014年实际户均用水量367.56立方米。扣除第一阶梯水量后,有100立方米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每立方米水价提高1.20元;有117.56立方米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立方米水价提高4.80元,户均年多支出684.29元。

  总体看,实行阶梯水价后,对95.97%的居民用户没有任何影响;对涉及二级水量3.07%的居民用户影响不大;对涉及三级水量0.96%的居民用户起到了促进节约用水作用。

  十五、此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是如何产生的?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1、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为: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2、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为: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或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或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3、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比例及数量为: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经营者人数不应超过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一。省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听证会参加人总数应当不少于25人。4、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的名额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随机抽取的具体方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此次听证会共产生参加人27人,较规定的25人多2人。其中:消费者参加人12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公证处全程公证的方式产生;经营者参加人4人,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人2人,由市供水集团推荐产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各1人,由市人大、市政协推荐产生;专家、学者参加人各1人,由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推荐产生;政府部门参加人5人,由市法制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推荐产生;旁听人9人,采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公证处全程公证的方式产生。

  此次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构成、比例、数量等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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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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