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黑龙江省“互联网+普惠金融”行动计划
2015-11-30 15:01:1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互联网+”工作部署,推动我省互联网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大力推动银行服务网点互联网化,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研发、渠道建设、团队培养和数据信息交互,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营销模式,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经营转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自主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平台建设,创新建立具有地域特色和业务优势的金融服务模块,满足客户实时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积极打造全省金融搜索服务平台,实现各类金融信息一键搜索功能,方便客户查找和选择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金融服务流程。

  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数据处理技术,简化银行账户、产品定价、授信管理等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时间,建立客户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推动移动式金融发展,将智能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与居民服务网络连接,在居家、办公、消费等领域实现金融无缝接入,构建互联网存放汇、支付结算、理财投资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度。

  三、大力推动跨行业金融互联。

  加强与云计算、大数据、第三方支付、移动社交网络、电商、物联网、中征系统等领域的业务合作,将各类金融服务与互联网平台对接,联合开展金融数据分析、金融信息管理、金融消费引导和融资服务对接等合作项目,分析客户消费模式和风险偏好,拓宽服务渠道,实现客户信息和服务共享。

  四、加快推进互联网融资对接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以及第三方电商企业等网站,将银行机构服务系统与现有对接平台连接,加载融资合作模块,整合产业项目、核心企业、小微企业、社会个人的融资需求信息,增加融资项目储备,推动核心项目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对接,通过点对点授信,实现融资服务线上信息化与线下专业化的有机结合。


 

  五、大力开展“互联网+”产业融资对接。

  研究“互联网+”新业态下的一些新兴领域融资需求,改进信贷管理制度,拓宽信贷支持领域,重点支持“互联网+”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科技、绿色食品加工、绿色生态等行业融合发展。积极开展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投资机构与“互联网+”产业项目的银企对接活动,对承担项目的核心龙头企业开展“一对一”融资服务,为“互联网+”各类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六、大力发展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利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平台信息便利、账款真实、无时间和地域限制的优势,积极开展互联网线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将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系统、企业应收账款资源与中征服务平台对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带动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入平台,帮助企业有效利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七、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的融资需求。

  针对互联网企业成长周期,发展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开办知识产权、股权、广告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产品,支持互联网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和市场拓展。运用中长期授信、循环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互联网基站、宽带工程、云数据中心、互联网科技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互联网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八、积极开发“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

  推动银行业务与农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对接,将上下游优质资源通过保理、整体授信、批量授信等方式整合到银行机构线上服务平台,拓宽现代农业融资渠道。加强与农业产业链大型核心企业的合作,重点围绕农业供产销流程,以自循环模式打造大数据金融,搭建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依托金融机构的清算渠道,为企业、农户、合作社、农产品市场经营主体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科学化水平。


 

  九、创新推广“互联网+农村金融服务站”模式。

  依托遍布全省的农村金融服务站,扩展服务网点功能,在小额取现、转账汇款、查询缴费的基础上,加载网贷申请、信用卡办理、网上支付等新兴业务。创新建立“电商+服务站+网上支付”模式,推进金融机构与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利用服务点物理场所,引入电商平台O2O模式,开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业务,便利农村居民网络购销。

  十、积极开展互联网农贷服务。

  依托银行机构自主研发的农村金融电商服务系统或与其合作的互联网支付平台获取信息数据,对线上用户开通快速“农贷”服务。加强与县域和农村各类产权交易系统特别是“两权”抵押登记流转平台的有效衔接,大力开展线上抵(质)押和担保融资业务。依据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客户端产生的交易数据,选择性地定期推送融资产品和配套服务,向其提供有效增信、订制还款计划等个性化服务,促进农村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

  十一、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支付方式。

  推动农村产权互联网交易与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构建互联网支付平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资产实现交易流转。推动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内部资金流转、外部资金往来提供便捷化支付结算服务。大力发展网银支付、移动支付等结算方式,实现农产品收购非现金结算。

  十二、开发互联网小贷微贷授信模式。

  创新开办互联网小贷微贷授信业务,支持县域“三农”、小微企业、社区、中小创业者、低收入者等群体就业创业。利用大数据将创业类贷款与互联网进行融合,对客户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数据进行记录整合和验证,综合判断客户信用状况,形成“一次申请、线上审批、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自动化、动态化授信模式。发挥互联网授信无物理网点、贷款审批便捷的优势,实施差别化的定价策略,为就业创业者提供较低利率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十三、加强银行机构与P2P等融资平台的业务合作。

  依托银行机构自身完善的内控风险管理构架,为P2P、众筹平台等从业机构开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合作,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积极发展平台支付业务,为平台资金流动提供便利、高效、安全的支付渠道。探索银行机构与P2P、众筹等机构合作的途径,发展投融资咨询、资金理财、基金管理等服务,提升P2P、众筹等平台的竞争力,为创业者提供更加多元、便利、安全的融资服务。

  十四、创新发展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方式。

  加快推进互联网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促进支付机构为企业提供数据转接、数据分析、资金清算等链式服务。有效利用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大型金融电商服务系统,依托电子渠道优势,为开户企业制定全流程的供销管理、多渠道的支付结算和开放式的平台管理、系统管理、客户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关联商户管理、交易订单管理等业务种类。推进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合作,创新开办快捷支付、网关支付、账户支付等便利渠道,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十五、积极建设对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中心。

  以全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哈尔滨、牡丹江为依托,大力推进对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银行机构可建设“中俄跨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平台”,积极开办线上本币结算、理财、结汇、网上收单、银企直联等业务。加强对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宣传推介,支持银行机构建立内部对俄资金清算中心,全程介入电子商务流程,提供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支持对俄跨境电子商务做大做强。

  十六、依托互联网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现有网络资源,归集小微企业、农户等主体的信用信息,开发完善数据库建设并实现电子化。搭建面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小微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小微经营主体信息查询、分类汇总、筛选、信用评价等功能的网络化,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信用服务。


 

  十七、推动互联网征信和信用评级发展。

  鼓励电商企业、P2P企业、征信机构利用互联网上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等行为数据,深层次的挖掘数据与信用的关联度;在结合传统信用评估模型的基础上,构建大数据征信模型;运用云计算技术优势,搭建开放式互联网征信服务平台,开发种类丰富的信用产品。建立和完善符合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发展的信用评级体系,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推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十八、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

  积极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加强与政府网、门户网、金融专业网站的信息合作,定期不定期提供我省金融领域政策及变化情况,普及推广金融知识,及时发布金融机构最新信贷政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操作流程等信息。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和更新机制,拓宽金融信息获取渠道,实现平台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和公开透明。

  十九、依托平台信息开展便利的金融服务。

  大力发展金融信息共享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接入金融信息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充分采集和利用互联网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发基于互联网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打造“互联网金融超市”,提升互联网与金融创新的融合度。

  二十、加强互联网支付监管。

  加强对具有互联网支付资格的银行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互联网支付机构合规开展业务合作,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提示业务风险,防止超范围经营和不实宣传引发风险。


 

  二十一、加强互联网洗钱风险防范。

  加强对互联网从业机构的资金监测和分析预判,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加强跨领域业务合作的反洗钱规范,对业务合作代理行为进行政策约束,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执行标准。

  二十二、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引导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个人信息泄露和交易,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泄露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可利用互联网服务平台开通网上投诉和咨询服务,畅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渠道,完善争议受理、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等纠纷解决流程,切实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迟灏

【专题】黑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文件汇编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