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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费收缴“倒计时” 下月起收违约金
2015-12-07 08:07:26 来源:综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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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7日讯 进入12月,哈尔滨市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

  近日,哈市部分小区住户接到热企催费通知称,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在本月末未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的用户,抓紧时间缴纳热费,公司将于12月10日起对其限热,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记者从哈市供热办获悉,此通知条款时间引用错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逾期未交将产生违约金。

  哈市供热办负责人介绍,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办提醒,如果住户在供热期前未向供热单位交纳50%的热费,供热单位在发放催缴通知15日之后住户仍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在不影响相邻住户用热安全和其他用户用热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停热、限热措施。


  【缴费须知】

  自用车库执行居民热价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省供热条例第44条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缴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目前,哈尔滨市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即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按照相关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即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坡屋净高1.2米内免缴

  根据规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热费。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

  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不缴热费当心限热停热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缴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

  新闻来源:黑龙江晨报、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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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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