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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6 18:29:53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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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6日讯 (记者 张隽珊)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两套及以上住房,不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在申请中,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一经核实,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人均收入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办法》规定,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申请低收入家庭需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办法》规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隐瞒或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确认。并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是否将其纳入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等情况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材料、经济状况核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公示结果、审核意见等所有相关资料提交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全部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迟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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