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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1-08 15:10:01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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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6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困难群众更加渴望公平公正,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地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把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纳入法律途径解决,引导困难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可以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保障体制、制度规范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群众需求,需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使法律援助制度与相

  关司法制度衔接更加配套完善。

  二、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类基本事项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需求调查机制,积极回应民生诉求,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省司法厅负责)

  (二)大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健全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逐步提升申请类案件的比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刑事和解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三)切实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列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律援助工作指派机制。(省司法厅负责)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四)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深化援务公开,严格法律援助机构审批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加强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建设,细化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建立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南,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标准,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进一步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办案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办案机构及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省司法厅负责)

  (五)完善质量管理机制。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认真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发展模式,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加强案件质量监管,综合采用旁听庭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六)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辐射至乡村社区和有关行业,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取信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拓宽申请渠道,在偏远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依托社会救助对象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数据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简化审查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实行点援制,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升服务效果。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依托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提高工作绩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四、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七)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在争取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同时,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经费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要综合考虑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法律援助事项复杂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不断拓宽社会捐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负责)

  (八)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评机制。以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协会为平台,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推广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等形式,多渠道解决机构人员短缺问题。(省司法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九)加强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民生工程督查内容,确保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十)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落实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健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通知辩护(代理)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等工作协调顺畅。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深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群众取得的积极成效,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加快法治化进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启动我省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从立法上破解法律援助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的执行力和约束力。(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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