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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纪委书记梅殿龙:转变理念 把握方向 适应执纪需要
2016-01-20 17:05:16 来源:  作者:梅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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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变理念 把握方向 适应执纪需要

  梅殿龙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制度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在党内法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执纪监督上,实现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的工作转变。

  要转变执纪理念,树立纪律思维。要坚持把主要精力聚焦到纪律上,用纪律的理念思考问题。要由原来的重视“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树立小错必纠的思想,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处理的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绝不能把纪律的防线退到法律的底线,坚决防止由“破纪”演变成“破法”。要实现“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对于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要早查处早纠正,防微杜渐,并加强曝光和震慑警醒;对于一些苗头性和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要早约谈早预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实现“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树立“查”是为了“治”的思想,不但要抓治标管当前,更要强纪律管长远,通过纪律规定的经常性约束,发挥反腐倡廉的根本性作用。

  要把握执纪方向,严明党纪政纪。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进行划分的,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战略思想,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正确理解和运用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不仅是落实新《准则》和新《条例》的最有力的举措,更考验各级党委、纪委把握反腐败整体形势、掌握反腐败全局的政治智慧。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知责任、勇担当,把强化纪律的思想和“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就,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需要教育提醒的,就扯扯耳朵、拽拽袖子,需要惩戒的就严肃查处,把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体现在严明执纪中,切实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

  要适应执纪需要,改进纪律审查工作。在纪律审查对象上,既要实现纪律监管对所有党员的全覆盖,也要突出盯住“三个节点”和“三种人”。在纪律审查方式上,要突出党纪特点,要讲成本、讲代价、讲效益,改变以往纪律审查贪大求全的模式,克服“吃干榨尽”的想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要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集中时间和力量查清楚党员违纪的主要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去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纪律审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要同步改进初核报告、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的文书表述形式,突出“纪言纪语”,解决案情表述纪法不分的问题,充分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要改进纪律审查的手段,克服原来只注重运用党纪政纪手段单一的问题,坚持监督执纪的措施、手段、办法多样化,注重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的紧密结合,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综合措施和手段开展执纪工作,推进监督执纪常态化、长效化,以此达到政治效果、党纪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系伊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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