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月18日讯 近日,哈市7旬老人对自己的房产等家产进行了分配,如何在自己的子女、再婚老伴以及继子女间权衡财产分配,成了老人的头疼事。
6日,哈市7旬老人郑和在老伴儿王氏的搀扶下来到北方公证处,咨询如何立遗嘱。据了解,郑和与老伴儿王氏是黄昏恋,10年前,双方纷纷丧偶,郑和与前妻育有两子,王氏与前夫生了一个女儿。2015年10月,郑和被检查出患有肾囊肿,急需手术治疗,郑和担心自己下不了手术床,便想在术前料理好家产。他与王氏商量把家中的5万元现金留给王氏,郑和婚前买的住房留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平分,王氏表示接受,于是,两人在亲友见证下,简单地写下了遗嘱。但是,王氏的女儿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她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房子只留给郑和的儿子,那郑和去世后,母亲将无处居住,她要求房子应该有母亲一份。
对此,公证人员表示,虽然法律条款中没有对居住权的说明,但是可以通过办理附条件协议的方式解决郑和的烦恼。
据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王琦介绍,根据继承法,没有实际抚养过的继子女没有继承权。此外,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法律上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就该内容作任何变更,居住权的意义是明显与继承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侵犯继承人的利益。因为居住权是一种使用权,在遗嘱中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也就是赋予他人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遗嘱中可以设定居住权,但亦未明确规定不可以设定居住权。因此,公证处建议郑和,可以在立下遗嘱公证的同时,附加一项王氏与郑和儿子的协议,以继承生效为附加条件要求:“郑和去世后,郑和的子女继承其房产,王氏均有权在上述房产中居住,直至死亡”的协议,由此确保王氏对房屋的使用权,对此协议,王氏和其女儿表示可以接受,于是双方顺利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以及附条件协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