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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设立“引导基金” 10亿元扶持创业投资企业
2016-01-26 11:17:52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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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26日讯 记者25日从哈市政府获悉,为了促进创业就业,万众创新,哈市出台《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哈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

  鼓励子基金投资省市重点发展领域

  《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和扶持在哈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20%

  《办法》明确,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参与设立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应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投资规模满足投资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5倍,其中,投资于哈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4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于创业早、中期企业及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20%的条件。基金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房地产等

  根据《办法》,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子基金设立2年内在黑龙江省内投资指标不低于可投资总额的30%,3年内不低于40%,4年内完成约定指标。

责任编辑:迟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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