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30日讯(黑龙江日报记者闫紫谦 东北网记者印蕾)30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草案)》,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义华出席。
我省现行的立法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推进我省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现行的立法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2015年3月,全国人大对立法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2015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2015年10月、12月,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决定》。条例(修订草案)主要是根据新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和细化,增加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设区的市和自治县法规报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相关内容。
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代表们一致认为,这次修改是必要和及时的,充分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新要求,体现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了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