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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审核程序简化
2016-02-16 08:28:57 来源:大庆网  作者: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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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6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新政出台,企业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按此新政实施。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很多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将有力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升级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使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 2015年11月2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有关政策进行明确。2015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便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新政从五大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记者了解到,与原来的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据介绍,原来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支持创意设计活动。新政策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政策调整后,仅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只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进一步细化

  《公告》在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研发开发人员构成、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研发活动指的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在研究开发人员构成方面,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企业委托进行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同时,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境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活动和行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涉及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活动。在行业上,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业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该工作人员强调,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部分都应属于规定的范围,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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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