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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离岗创业 五年内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2016-03-12 19:41:4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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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3月12日讯 记者日前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印发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细则》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起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四类人员

  不适用该细则

  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离岗对本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不适用该细则。

  离岗期内 医保继续缴纳享相应待遇

  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档案工资为基数承担;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纳办法。

  医疗保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工伤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所领办创办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后,及时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住房公积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存缴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存办法。

  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辞职、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由原单位按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处理。

  提出申请 30日内可重新上岗

  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在30日内安排重新上岗,同时报原备案部门。离岗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辞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手续,经原单位通知后仍未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无故旷工处理;国有企业人员原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迟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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