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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增7类特殊慢性病治疗病种 10月起享受待遇肝硬化代偿期等患者每季度最高补贴600元
2016-09-02 07:38:3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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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2日讯 记者日前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增加七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并对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本年度慢性病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10月1日开始启动待遇期。据悉,截至目前,哈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由2007年的8类增加到22类。此外,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将于9月8日开始至14日结束(周六、日不休息)。

  新增7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

  1.重症肌无力;2.肝硬化代偿期;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4.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脏病Ⅲ期以上);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享受此5类特殊慢性病治疗待遇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最高支付600元

  6.房颤;7.扩张型心肌病

  享受此2类特殊慢性病治疗待遇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最高支付450元

  8日至14日申报鉴定10月17日后查询结果

  申报鉴定工作于8日至14日进行,患者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鉴定结果于10月17日至21日将在鉴定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 bl ss. gov.cn)等方式查询鉴定结果。

  申报者鉴定合格,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10月17日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待遇有效期为两年,待遇有效期内,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

  居住哈市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现场鉴定,申报往诊的患者需由代办人持申报材料于申报期间内,到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

  申报鉴定地点

  1.黑龙江省医院;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5.哈尔滨市第二医院;6.哈尔滨市第四医院;7.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8.哈尔滨市传染病院;9.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责任编辑: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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