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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
2016-09-09 18:23:58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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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是国务院特区办于1992年3月批复设立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批准规划面积为5平方公里。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是黑龙江省“出口抓加工,进口抓落地”的重要载体,是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中的重要节点园区,今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将全力打造出口名优品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打造面向国内外、服务黑龙江的现代产业集群,努力把园区建设成我省对外开放先导区、政策试验区、产业示范区。


 

  边境经济合作区一期4平方公里范围内将安排产业项目80个,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00亿元,届时工业总产值将达到200亿元,利税15亿元。

  到2020年,边境经济合作区将形成以进出口加工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石化加工业等为主的工业产业集群;成为我省科学发展、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排头兵;成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示范区;成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的重要基地;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土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分别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分别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60%、65%和70%给予扶持。

  财税政策——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的工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1.2%和1.5%的财政扶持资金,开工奖励10万元,其他待达产后奖励。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新建外来企业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年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5年的财政扶持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后3年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资金。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度比上年净增50—100万元的,给予增长部分2%的财政资金扶持;净增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增长部分3%的财政资金扶持;净增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长部分5%的财政扶持资金。当年注册的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作为下一年度扶持基数,本年度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企业自投产达效起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扶持企业。边境经济合作区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力度相当于办理土地证所缴纳的土地契税的50%。

  对在综合保税区内投资的大型仓储、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按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除水、电、热以外的行政收费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收取。对租赁园区管委会所属厂房、仓库和堆场的企业,租期不满半年的,租金全额返还,超过半年的租金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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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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