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个月前,我在一家网吧上网时,不慎将U盘遗失。另一上网者孙某拾得后,发现U盘内存有我的大量艺术写真照片等,便动起了歪脑筋:利用我的照片进行PS处理,即用图像处理软件,将我的照片合成为裸体照片。然后根据U盘内的详细资料,联系上我,向我索要5万元交回U盘的“报酬”和“删除费”。并威胁称,如我不从,便将上网公布“裸照”与详细资料,让我没脸见人甚至身败名裂。经多次“讨价还价”,孙某仍坚持要2万的“最低价”。请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张燕
张燕读者: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孙某的目的属非法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即将拾得物返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孙某自然也不例外。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孙某要想获得报酬,就必须是已经支付“必要费用”,其未支付“必要费用”而强索报酬,无疑属于非法。更何况孙某是将你的照片PS处成为裸体照,并以此索要钱财。
另一方面,孙某使用了威胁方法。即孙某已明确表示,如果你付钱,便将上网公布你的“裸照”与详细资料,让你没脸做人甚至身败名裂。即通过语言直接向你明示威胁,对你实现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你因担心被“曝光”,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最终顺从。你之所以与之“讨价还价”,也正好表明你已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再一方面,孙某罪责难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孙某最终向你强行索取2万元,明显属于“数额巨大”,超出了“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起点,自然必须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