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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工作人员解答:热费何时缴纳才不会产生违约金
2016-09-19 11:32:21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张敏智
东北网9月19日讯 离取暖期还有几个月,家住齐齐哈尔某小区的张女士家的门上就贴了一张催缴热费的通知单,告知如果于8月末前不缴纳热费,将收取违约金。14日,记者就何时缴纳热费的问题采访了阳光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
接到催缴热费通知后,张女士纳闷儿,取暖期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怎么取暖部门的催款单就到了呢?而且还规定8月末前不缴纳取暖费将收取违约金,难道在取暖之前缴纳取暖费不行吗?非要这么早缴纳热费吗?为了不缴纳滞纳金,张女士立即缴纳了取暖费,但她心中的疑问还是没有解开。
记者对此电话联系了阳光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为记者作了解答。根据我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截止10月15日,热用户应缴纳50%的热费,截止12月31日,热用户应缴纳完全年的热费。如果热用户在10月15日后,没有缴纳50%的热费,将产生违约金。如果热用户12月31日后,没有缴纳全年热费,将产生本期热费违约金,违约金按千分之一收取。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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