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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都给人家住了房款却没收到 不想中介卷了首付款跑路了
2016-10-17 19:11: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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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7日讯(记者 雷蕾)日前,哈尔滨市的曲女士将自家房屋通过中介出售,不想房款一分没收到,中介公司还卷了买家已经支付的13万元定金和首付款跑路了,而自家的房子已经给买家居住了,买卖双方为此闹到了仲裁机构。

  2015年9月,家住道里区的曲女士,通过家附近的一家房屋中介,联系上了买家刘先生。在中介的协调下三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方刘先生就将定金1万元及首付款12万元交给了房屋中介。与此同时,曲女士也提交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以便刘先生一家可以先行居住。随后的一段时间,曲女士就等着房屋中介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可是随着合同约定时间的到来,中介并未如期办理房贷手续,曲女士几次到房屋中介进行追问,中介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曲女士无奈之下与刘先生共同来到房屋中介希望能妥善解决此事,商讨过程中中介承诺尽快解决此事。

  2016年2月,曲女士再次来到房屋中介却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这让刘先生和曲女士都傻了眼。曲女士觉得房子卖了可自己一分钱也没拿到,还让人白住这么长时间,便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支付房屋占用费用1万元。刘先生更是觉得委屈,合同也签了,他按合同约定定金和首付款13万元也都交给中介了,这钱怎么能算白交了呢。2016年4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曲女士就此纠纷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该案房屋买卖合同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刘先生仅于2015年9月支付给中介公司定金及首付款13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易,至今曲女士未收到房款,构成对曲女士的违约。现曲女士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返还其房屋的仲裁请求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庭应予支持。

  对于刘先生提出的中介公司收取其房屋首付款的行为系根据曲女士明确的授权委托,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曲女士承担的抗辩主张,仲裁庭认为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是中介公司接受曲女士和刘先生双方的委托,为了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对买方支付的房屋交易资金的一种暂时性监管,并负责转付。这并非是曲女士单方对中介公司的授权,不能认定刘先生将首付款交给中介就视为交给曲女士。因此仲裁庭不予支持。

  针对曲女士申请的1万元的占用房屋损失,仲裁庭认为刘先生未将购房款交付给曲女士的情况下,一直占用曲女士房屋,应按照曲女士的请求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曲女士房屋使用费用,仲裁庭应予支持。

  仲裁庭裁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被申请人刘先生迁出该房屋,房屋返还给申请人曲女士;被申请人刘先生支付占用房屋损失赔偿费用1万元;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刘先生承担。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也提醒市民,在选择房屋中介机构时应事先考察,选择信誉度高、口碑好的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付房款可到房产部门下设的哈尔滨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进行资金监管,以保证交易安全。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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