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1日讯(记者 王春颖) 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企业独立或者作为主体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加强对企业孵化器的扶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对服务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给予奖励或者补补贴等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企业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草案)》提出,要采取差异化的人才评价体系,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并设定一定比例,用于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允许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改革处置收益和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提高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