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6日讯(记者 雷蕾)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一旦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法律不作保护。日前,哈尔滨市的张女士向王女士借钱,利率和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仲裁委就未予支持。
准备创业开公司的张女士遇到了资金上的麻烦,于是她通过朋友联系到王女士。几经商谈,张女士与王女士于2015年10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向王女士借款100万元,并明确约定于三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1月还清,月利率为3%,然而张女士却没有如期还款。
双方多次沟通后,2016年1月末,王女士与张女士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10万元,月利率改为2%,两个月还清;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月利率为2%,如果张女士未按期还款则按日千分之5收取违约金。可是,两个月过去了,张女士仍旧没有还款,无奈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了仲裁,要求张女士还款本金110万以及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79万元(计算到7月末)。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两份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然而张女士却对此有不同意见。张女士称借款合同签订时虽然写的是借100万,但实际上王女士仅支付97万,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已经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张女士还说借款利息过高。
经仲裁,因庭审过程中王女士仅出示了向张女士支付的97万元汇款凭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另外3万元本金是如何支付的,因此,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此,仲裁庭认定借款本金为97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数额的问题,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该案中王女士与张女士的第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为3%,第二份协议约定的月利率及违约金总和,均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限额。因此,仲裁庭支持王女士以97万为本金,按照月利率的2%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女士收到裁决10日内给付王女士借款本金97万元,并按照月利息2%的计算标准给付王女士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利息18万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市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 ~36%,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不作保护。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这个偿还是有效的,仲裁委也不会裁决返还借款人这部分利息;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用给的。如果已经给了,则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过36%的那部分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