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交取暖费就停暖是否有法律依据
网友“sisiian”问政:
热力公司通知香逸茗苑住户,如果2016年10月底不交取暖费11月将停止供暖。请问,热力公司此做法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如有依据,被停暖后,住户2016-2017年取暖费将如何承担缴纳?如无依据,热力公司强行停暖后,住户要如何恢复供暖,哪个单位部门直接管理此事,停暖期间的取暖费是否由住户承担?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回复如下:
你好: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四十五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姜继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