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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户停租 仲裁裁决"二房东"承担租金违约金近3万
2016-10-31 07:45:55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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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31日讯 “生活中转租房子的事屡见不鲜,为此吃亏的市民也不少。”近日,哈市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租房纠纷案件,市民钱女士租赁何女士一处房产,在租期没到期,并且何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钱女士将房子转租给了别人,自己做了“二房东”。结果中途租户表示房子不租了,何女士便向哈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钱女士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哈市的何女士买了新房后把香坊区的老房子租了出去,和租户钱小姐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了租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为2000元,提前1个月支付,如果逾期未交,除补交应付的租金外,还应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

  半年后,钱女士更换了上班地点,为了上班方便决定将现在租住的房子转租出去。很快她找到了租户,自己做了“二房东”。又过了三个月,何女士发现钱女士开始不交房租了,才知道钱女士将房子转租给了别人,别的租户已经不租了。何女士认为合同没到期,钱女士还不按照合同交付房租,应该负起责任,于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钱女士交付剩余未交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10%的违约金。钱女士认为租户找过何女士交过钥匙,何女士应该知道房子被转租的事,双方都据理力争。最终,仲裁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钱女士与何女士分别拿出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转租协议等证据,证明彼此言论。最终,仲裁委裁决钱女士向何女士支付所欠房屋租金2万6千元,违约金2400元,仲裁费用由钱女士承担。

  对此,哈市仲裁委提示市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否可以转租,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房户要征得房主同意才能转租,如果没有征得房主同意私自转租房屋,房主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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