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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诉供暖期室温低于14℃ 提示: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2016-11-13 06:15:00 来源:大鹏新闻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孙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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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3日讯 连日来,有市民向反映,虽然今冬供暖马上就一个月了,可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依然存在。就此,市供热燃气办表示,牡丹江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家住顶楼温度始终不达标

  昨日,家住阳明区的市民王女士反映,她家住在小区的顶楼,从入住到现在的5年供暖期里,她都是足额缴纳供暖费用,但家中的温度始终不达标。她曾采纳小区负责供热的企业建议,自己掏腰包找人清理了家中的暖气片、供热管道,更换过家中的阀门、跑风,可效果仍然不理想。前几天,王女士按照本报报道的室内测温方法对家里再次进行了测温,结果显示:白天温度最高的朝阳面主卧温度只有17℃,晚上家中的温度低至12℃。王女士说:“我就是想问问,像我家这种温度始终不达标的情况该如何退热费,退费的标准又是怎样的。”

  供暖期室温低于14℃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记者将王女士家中的情况反映给了市供热燃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立即责令热企前往王女士家进行查看,如情况属实将想尽一切办法帮其解决。针对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市供热燃气办表示,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温馨提示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