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5日讯(记者 张隽珊)《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日前出台,即日起,哈市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预案》适用范围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预案》规定,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共三级。其中,在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的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的,将启动I级响应。
根据《预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哈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急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此外,哈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加快推进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