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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个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超标排污最高罚10万
2016-11-23 07:00:13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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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1月23日讯 近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1月28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srdfgwsc@163.com 。

  《条例》(草案)规定,加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的;生产、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等。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