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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新房淹了楼下邻居 改水工和房主被判“三七开”
2016-12-12 10:23:13 来源:大庆网  作者:陈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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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2日讯 楼上跑水把楼下淹了,楼上住户赔偿楼下,这是惯常的处理方式。但是,大庆让胡路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改水工也要为跑水事件买单。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改完水管11天后丝堵冒水

  1月14日,于军雇改水工张才给自己的新房改水管线。双方商定,张才包工包料,工钱1300元。在改水管线过程中,张才安装水管,于军就发现先装上的丝堵往下滴嗒水。于军用扳手拧了拧,仍然滴水,他问张才怎么办,张才说没事。干完活后,于军打开水阀门,发现所有的水笼头都能哗哗流出水来,就将1300元工钱给了他。

  1月24日,于军接到楼下邻居的电话,说他家跑水了,把楼下两户邻居新装修的房子给淹了于军到自己家的还未装修的房子里一看,发现水还从卫生间的丝堵上往外冒。他连忙把自家的水阀门关上。他又到楼下邻居家一看,顿时傻了:邻居家新吊的棚被泡掉了,墙上的壁纸也都湿透了,地板也被泡鼓了。

  另一户楼下损失较轻,只是新铺的磁砖被泡坏了。楼下两户邻居要求于军赔偿损失,于军答应了。于军认为,是因为改水管没把丝堵安好,导致水从丝堵往外冒才淹了楼下邻居。所以,因跑水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才承担。

  8月中旬,于军将张才起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才赔偿自己家室内瓷砖损失5252元;楼下401室装潢损失12224元;302室装潢花费3000元,以上共计20476元。

  法院判决

  房主和改水工均有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张才辩称,被告承揽原告家水管线活,约定包工包料的劳务费为1300元,2016年1月13日完工,完工当日原告对被告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向被告给付劳务费1300元,至此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履行完毕。

  2016年1月13日原告验收阀门管线均不漏水,而1月14日发生漏水,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被告导致的,原告在诉状中说是改水管线有问题,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真正的漏水原因是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原告家漏水导致邻居家财产损失,侵权人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依据《合同法》261、262条及《侵权责任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于军向法院提交了能证实张才为自己家改水管的证据;于军家楼下401室装修材料和人工费票据共计12224元,欲证明401室的损失是12224元;提交402室房主于2016年2月27日出具的棚顶和壁纸损失3000元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402房主的损失是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水管线包工包料的承揽人,应保证丝堵安装后的正常使用,无论原告是否关闭水阀,丝堵都不应漏水,且丝堵对于供水的水压应有相当的承受力,水压过高导致丝堵漏水的说法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作为水管线的承揽人应当对于丝堵漏水承担一定责任。

  作为房主的原告,对于家中的水管线应尽谨慎管理注意义务,原告在明知丝堵可能存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谨慎注意,导致丝堵漏水,损失扩大,应当对于丝堵漏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酌情确认原告作为房主承担70%的责任,被告作为原告家中水管线的承揽人承担30%的责任。关于原告室内瓷砖损失5252元,因原告无法证明该瓷砖因丝堵漏水无法使用,法院不予确认。

  综上,原告因丝堵漏水所受损失为15224元,原告应自行承担10657元,被告应承担4567元。

  律师说法

  承揽人违约责任有“四项”

  本案中,雇主于军和改水工张才之间是承揽,因而对法院据判决双方都要对“跑水事件”承担责任。那么,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承揽人都有哪些违约责任呢?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的臧海龙律师对此进行了解析。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本案中房主与改水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房主系定作人,改水工系承揽人,因改水工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导致房主屋内以及楼下的屋顶、墙壁、地板均被水浸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