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15日讯 日前,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办法(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被委托代理人,当事人一方应在其所服务的辖区内方可代理);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三类群体可以被委托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根据《办法》,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活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等事项,必须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且在授权委托书中逐项具体列明,未列明的事项委托代理人不得代为进行。
委托代理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有威胁工作人员、失实投诉、违规风险代理等其他干扰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仲裁委员会可以实施约谈、告诫,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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