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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施行 突出企业主体地位
2016-12-16 18:52:43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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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6日讯(记者 杨帆)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6日结束的省第十二次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条例突出了企业主体地位,对支持企业自主立项、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针对我省科技实力较强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现状,总结了近几年我省出台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的成果,对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收益和处置、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规定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为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规定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政府可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为激励企业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国有企业应建立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进行激励。为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规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其在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投入,可在考核中视同利润。

  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我省省情,为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条例还从资金、税收、金融、保险等多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保障。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对财政资金支持做了多处规定。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