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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低保又提高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到576元/月
2016-12-26 10:54:22 来源:大庆网  作者: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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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6日讯 12月22日,大庆市又传出惠民好消息,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再次提高。此次提标惠及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124027人,将补发资金2608.17万元。

  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大庆市委、市政府始终记挂着,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钱不减,在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的同时,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定义为特困供养人员,并对特困供养人员加大救助力度。《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12月21日正式出台。

  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576元/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4020元/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3720元/年。确定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1404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9600元/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672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4704元/年。

  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后公布执行。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确定的特困供养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确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执行时间、低保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补发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为了切实将市委、市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巩固好“应保尽保、应得尽得”的救助成果,发挥好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大庆市民政局积极推进落实各项工作。第一时间将市政府的正式文件发放至各县、区民政局,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保证工作进度。同时在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张贴提标通知,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社会公众对提标政策的认知程度。积极协调市级财政部门,落实提标补发资金,为推进提标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敦促各县、区对当前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结合提标后的标准、执行时间和动态核查情况,认真核算补发金额,按文件要求予以补发,并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台账录入工作。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将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