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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正式施行联动机制 CPI单月涨幅3.5%五类人员可领补贴
2017-01-18 10:00:11 来源:生活报  作者: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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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18日讯 17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通知》要求,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相关保障对象将可领取价格临时补贴,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当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为低保标准与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逢“角”进“元”)。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市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启动当月市(地)CPI同比涨幅计算。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启动当月市(地)CPI同比涨幅计算。

  (3)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地城市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定。

  向保障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按照当地月人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3.5%的乘积金额分别计算,不足此乘积金额的,按此乘积金额发放;超过此乘积金额的,据实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保障对象边缘群体如何适当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酌定。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各类保障对象不得重复发放。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