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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意见 退役士兵入驻创业基地开办企业减免租金
2017-02-23 13:55:59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北北 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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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3日讯(记者王北北 张隽珊)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7〕9号)》。对在哈尔滨市区内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减免租金和其他收费。

  《意见》明确,适用于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士官。

  《意见》称,对在哈尔滨市区内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减免租金和其他收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哈尔滨市区内有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行业、娱乐业、转让房屋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经审核确定后,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最高1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意见》称,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对退役1年内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

  对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