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2017-03-25 07:00:3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莹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3月25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至4月20日,市民可通过寄信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反映意见。

  物业退出管理 应移交完整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条例(草案)》提出,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条例(草案)》规定,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维保和故障记录应归档并保存四年

  《条例(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备用,并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结转滚存的电梯费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及时采取措施安抚、救治被困人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归入电梯技术档案,并保存四年。

  电梯困乘客未及时救援 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符合条件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消除已经报废电梯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功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