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私家车挂靠出租10万元汽车报废 事故责任人去向不明
2017-04-01 10:59:47 来源:大庆网  作者:陈春霜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1日讯 随着汽车租赁业务的红火,一些私家车主把自己的汽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以赚取营运费用。虽然赚了钱,却很少有人想到这背后潜在的风险。这不,一起交通事故,让价值10多万元的汽车报废,事故责任人又去向不明,车主哭都找不着调。

  案情回顾:私家车出租偷拉原油出车祸驾驶人逃逸

  2012年,让胡路区的刘康花12万多元买了一辆红旗牌轿车。

  2016年4月份,刘康将车挂靠在长风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并与之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 2016年5月18日,一个叫“孙瑞”的人租赁了刘康的车,长风公司与“孙瑞”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租金每日180元,但对租赁期限未明确约定。

  2016年5月21日6时许,“孙瑞”驾车去哈尔滨,在哈大公路上追尾撞击一辆吉普车后,车驶入路边沟中,“孙瑞”逃离现场。交警赶到肇事现场后,发现红旗轿车车内运载大量原油。

  根据车牌号信息,交警部门查到车主是刘康,刘康和长风公司方知此车肇事。后来,交警部门认定红旗轿车驾驶人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后经司法鉴定部门出具车损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事故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失金额为102009元,车辆严重撞坏,没有修复价值,做报废评估鉴定。

  肇事后,承租人“孙瑞”不知所终,长风公司也联系不上他,还发现他所留信息均是假的。保险公司因肇事司机逃逸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未举证已尽审查义务法院判其承担20%责任

  刘康认为是长风公司未尽到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审查,导致自己受损车辆无法得到赔偿,于2016年8月将长风公司起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损失102009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被告未能举证已尽审查义务,在从事“代管代租”原告车辆的委托事务时存在过失,故对原告所受损失应在其享受权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取原告月租金总额20%的管理费收益,故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共计20401.80元。

  同时,租赁行业的经营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作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取得承租车辆后是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是无法控制的。原告在将其车辆委托被告“代管代租”时,对经营风险应是能够预见的,故原告本身也应承担经营风险。

  法律延伸:有偿、无偿区别大委托之前慎选择

  本案中,刘康与长风公司的挂靠行为属于有偿代理,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还存在无偿代理。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山对“有偿代理”和“无偿代理”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解析。

  陈山说,具体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原告为了获取盈利而委托租赁公司对车辆营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是本案的第一个法律关系,也是基础法律关系。合同的价款是租赁公司计提租金20%的管理费,管理费即为租赁公司的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回归到本案,租赁公司不可能像公安机关一样识别所有的身份信息的真伪,并且车辆在使用中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收益比例分配损失的比例。

  陈山律师提醒广大读者,选择无偿委托时要慎重,虽然会省下委托的费用,一旦财产遭遇损失而你又无法证明受托人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你的损失将由自己买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