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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划分为4个级别
2017-04-10 20:46: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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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0日讯(记者 张隽珊) 记者10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给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与损失《哈尔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近日正式发布。《预案》称,将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食品安全事故分4个级别

  《预案》明确,按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4个级别。

  其中,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市)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区县(市),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大节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管工作。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依托国家及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建立通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工作中发现的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隐患;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2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应及时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

  食品及原料受污染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并停止经营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救治;具体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可疑样品检验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农业行政、市场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并停止经营,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瞒报、谎报、漏报、拖延不报的,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