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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哈“三精”商标到期不还 北三精被判停用并赔偿50万元
2017-04-26 09:55:5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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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生活报4月26日讯 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我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6年度审结生效的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去年,我省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63件,审结513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数量最多,其次为商标权纠纷,此外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类案件也从无到有,数量逐渐增加。

  据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介绍,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8件,审结316件,结案标的额约2500万元;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5件,审结197件。同时,还向社会发布了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借用商标到期不还公司被判违约侵权

  2007年1月1日,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三精)与北京三精国药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三精)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将哈三精的“三精”商标及正在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类染发剂等商品上的“三精”商标、图形商标许可给北三精非独占性使用,并许可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许可期限届满后,哈三精终止了北三精的商标使用。然而,北三精在随后两年内连续两次更名,均使用“三精”字号,并一直以“三精”品牌在全国宣传和销售,并在其网站企业简介中以“拥有三精医药研发的深厚实力”等字样进行宣传。2016年,哈三精起诉至法院认为,北三精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北三精在《品牌使用协议》到期后,违反哈三精公司的授权许可和承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生产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种或者类似的被诉侵权商品,既构成违约,亦构成侵权。北三精公司明知合同到期后其无权使用“三精”字号,就几次更名继续变相使用该品牌,既构成违约,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北三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以“三精”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北三精公司赔偿哈三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50万元。

  开发APP软件未成功出资方起诉返款败诉

  2016年1月,钱某与江辰公司签订《合同书》,主要内容为:钱某委托江辰公司开发“超市配送外卖APP”,开发总金额为10.5万元,开发前钱某向江辰公司预付首款4万元,第二期款项待任务完成一半时再付4万元,待江辰公司交付软件当日,钱某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2.5万元;江辰公司自合同签订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APP客户端的开发。开发前期,钱某如约汇款,但是,江辰公司完成APP项目50%的开发任务时,钱某未再支付任何开发款项,直至合同履行期届满,江辰公司未能完成整个APP项目客户端的开发。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江辰公司返还其已交付的4万元费用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江辰公司举示的资料,能够证实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案涉软件开发工作50%以上,而钱某未按合同约定在此期限前支付第二期款项4万元,其行为构成违约。江辰公司以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钱某违约在先,故应对案涉合同的解除承担全部责任,故钱某对其已支付的4万元合同价款,无权主张返还。

  判决:解除钱某与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8起典型案例:

  1、“窗友”商标侵权纠纷案

  2、“无名缘”商标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3、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4、赵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5、“勃锦”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6、橡胶制品虚假宣传纠纷案

  7、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8、圣“宝宇”餐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