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7日讯 一对恋人相处了两年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恋爱时,女方曾借给男方10万元钱,分手后,男方只承认借了5万,女方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4月1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 分手后男方想赖账
今年26岁的孙某,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2013年初,她在朋友的介绍下,与张某相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两个人的感情迅速升温,成为了一对甜蜜的恋人。
2014年,张某以买房、玩网络游戏充值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孙某借了5万元。2015年,张某又以买家电等理由,先后向孙某借了5万元。
孙某觉得,两人的感情很好,并没有在意借钱给张某。
让孙某没想到的是,钱借给了男友,可男友对她并没有以前好了,动不动就对她发脾气,两人经常因一些琐事争吵,最后,孙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孙某让张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约定2016年12月前,一次性还清欠款。
到了还款的日期,张某却迟迟不还钱,而且声称,只欠孙某5万元。为了讨个说法,孙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与原告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从原告处借过5万元钱,有部分钱,是原告主动给的,还有原告给被告买的东西。2015年,其给原告出具10万元的欠条,多余金额是给原告的补偿。
孙某为了证明此欠款的真实性,向法庭出具了相关的票据证明此事。但张某执意称,只借了孙某5万元。
说法 以欠条为证据判还
4月1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当庭出示了有被告张某签字的欠条。且被告张某,对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能够证明被告张某,欠原告10万元的事实。
因欠条明确约定了给付期限,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了违约。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自2016年12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孙某欠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此款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