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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故障乘客被困?哈市新规规定 管理单位不施救就罚款
2017-12-27 19:34: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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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7日讯(记者王春颖 编辑李玥)27日上午,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对于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及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为有效运行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未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的,均处以相应罚款。

  据了解,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就关于电梯类型的界定、相关主体责任问题、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问题、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问题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在电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二是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真实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五是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即时应答、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六是巡视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七是对配置的备用电源定期进行维护;八是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九是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十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条例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关于更新、改造、修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所需的资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此外,条例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账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