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哈市政协委员肖刚建议: 小区公共收益应返还给业主
2018-01-02 13:56:10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雪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1月2日讯 近年来,随着哈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物业小区从功能配套到服务都越来越完善,同时对小区公共部位的使用而产生的公共收益也越来越多,但管理政策及对业主合理运用这笔收益的指导尚不完善,致使这笔收益管理混乱,没有合理使用。哈市政协委员、农工党市委副主委肖刚建议,小区公共收益应返还业主。

  记者调查:小区公用部位被擅自利用

  目前部分高层住宅小区的电梯间里都安装了商业广告,公共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

  大多数小区业主对于物业公司占用共用资源设置的广告收支情况基本不知情,物业公司在利用公共资源之前,没经过业主及业委会的同意,更没有公示。

  哈市南岗区海富金棕榈小区2014年成立小区业委会。业委会在查询物业与广告商签订的电梯广告费用合同资料上发现,小区所有电梯轿厢的四壁都被制作成镜框式的广告,2015年至2017年,小区51部电梯广告共产生了60余万元的公共收益。2017年2月7日,海富金棕榈小区业委会公示了电梯广告收益存折。小区有业主1900余户,每户业主应分得300元钱。

  此外,哈市道里区欧洲新城小区也将每年产生的百余万电梯广告收益交于业主委员会管理,用于小区道路维修、监控安装等小区大型维修,促进了小区的良性循环。

  委员建议:公共收益应返还业主

  哈尔滨市政协委员、农工党市委副主委肖刚建议,物业占有的小区公共收益应返还给业主。将物业公司擅自“无偿”利用小区共有区域,变为“有偿”经营的行为。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或业委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尤其对于电梯间等公共空间的广告收益,业委会更具主动权,或者不再由物业签合同,而是以业委会的名义和广告商签协议,不用再与物业分成,物业只留取夜间电子屏每年使用的电费,其他全部返给业委会。对于轿厢外侧的夜间显示屏是需要由物业缴纳电费的,这个合同则由物业和广告商签订,物业的分成作为电费等费用,业委会的分成作为办公经费,后期业委会的支出明细也需要对外公开,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并定期公示。同时,广告位出租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或用于物业维修等方面。而对公共收益较多的小区,指导其用大部分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减轻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负担。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