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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8-02-22 07:18:57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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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事业单位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的伟大征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及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要突出政治标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的伟大征程中,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县、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但不能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

  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不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任职时间限制,但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岗位所需的管理经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的要求,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规定,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特点相近的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考其规定;没有合适参考行业的,可以参考以下条件要求:

  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3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要求应当保持稳定,不能频繁调整,更不能因人而异。对乡(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业、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女性领导人员和非中共党员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分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并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并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

  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程序包括制定方案、公布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

  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可以组建选聘机构,主要负责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等工作。选聘机构组成人员中,一般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外部专家,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应当适当增加外部专家的比例;可以根据需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单位职工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不能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七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八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定聘任合同,所聘任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九条 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5年。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明确,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1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要体现政治标准,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内容的设定上,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按照年度细化分解,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任期目标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调整后3个月内提出,并在单位内公布。对任期内进行调整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及时研究提出任期目标。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完善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如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时间重叠或者接近,可不单独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任期考核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了解政治能力、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 完善培养教育制度,引导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增强机遇意识、人才意识、效率意识、拼搏意识、创新意识。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领导科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优秀年轻人才。

  第三十三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从事科研工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奖励激励,以及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七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用人、违规进人、“三超两乱”等问题的,要做到有举必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展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不坚定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七)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四 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 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