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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8-07-03 18:40:53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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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由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颁布实施。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提交放线报告,申请验线。”

责任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