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7月19日讯 18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8月12日前,通过网站、信函、邮件3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装整齐,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歧视、侮辱、诱导、威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活动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形成卷宗,依法归档保存,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为行政相对人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
三种方式提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050044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