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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安全生产刑事案例发布 三件涉及煤矿瓦斯爆炸案
2018-08-03 17:01: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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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3日讯(记者佘雨桐)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审理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中有三件涉及到煤矿瓦斯爆炸。

新闻发布会现场。朱丹钰 摄

  煤矿爆炸造成21人死亡 13名监管人员均获刑

  2013年至2016年11月,位于七台河市茄子河的景有煤矿在未参加复产验收的情况下,经常从事违法生产活动,特别是在采矿许可证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之后,仍继续违法组织生产。2016年11月29日20时56分,景有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副区长兼茄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被告人王某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茄子河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被告人李某系茄子河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隐患排查大队大队长,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某、董某分别系该局隐患排查大队中心河中队中队长、安监一科科长、安监员,被告人胡某、钟某、卫某、连某、金某分别系该局夜查中队中队长、二科科长、安监员。被告人张某系红兴隆北兴公安分局社区警务队队长。

  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系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放炮引爆瓦斯;间接原因系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茄子河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工作严重不作为,公安机关对火工品的监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张某、王某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李某负直接领导责任,刘某、刘某某、王某某、董某、胡某、钟某、卫某、连某、金某、张某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刘某某、王某某、董某、刘卫积极参加救援,并投案自首。胡某、钟某、金某、张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和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十三名被告人作为对景有煤矿安全生产及火工品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某、刘某、王某、董某、胡某、钟某、刘某、连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李某撤回上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及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

  11名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均获刑

  2013年9月3日,位于双鸭山市宝山区的宏瑞煤矿私自增开采煤片区,采用随时打设假密闭,隐藏相关管线的方式在批准复工范围之外违规组织生产。同年10月18日10时50分,宏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

  被告人付某、赵某、黄某、陈某分别系双鸭山市宏瑞煤矿矿长、通风矿长、安全矿长和采煤矿长。被告人朱某、王某、杨某、刘某、牛某、王某某分别系双鸭山市宝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宏瑞煤矿安全监督员、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三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监察员,对宏瑞煤矿负有监管职责。

  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系宏瑞煤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岩石震荡撞击雷管产生爆炸而引起瓦斯爆炸,付某、陈某、黄某、赵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间接原因为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朱某、王某、杨某、刘某、牛某、王某某在监管工作中均未能发现宏瑞煤矿利用打设假密闭的方式私增生产区域进行违规作业,朱某在事故发生当日无故脱岗。

  事故发生后,付某、陈某、黄某、赵某组织开展救援,并投案自首;朱某、王某、杨某、刘某、牛某、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付某、赵某、黄某、陈某对宏瑞煤矿生产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责任,四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朱某作为煤管局驻矿监督员,王某、杨某、刘某、牛某、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付某、赵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分别判处朱某、王某、杨某、刘某、牛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朱某、王某、杨某、刘某、牛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发生爆炸造成19人死亡 7名被告均获刑

  被告人邹某、杨某、宋某、杨某、刘某分别系鹤岗市向阳区煤矿实际投资人、矿长、通风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被告人陈某、高某分别系鹤岗市十金源矿业集团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向阳区煤矿的生产、安全工作及技术工作。

  向阳区煤矿隶属于鹤岗市十金源矿业集团。该矿在防灭火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管理混乱,应急管理不力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2015年12月16日,向阳区煤矿在发现井下有一氧化碳气体渗出的情况下,仍然冒险组织人员入井作业。当日14时24分,向阳区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0余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系矿井内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采区内煤炭自燃,引起瓦斯爆炸;间接原因系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力。邹某、杨某、宋某、陈某、高某、杨某、刘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七名被告人积极参加救援并投案自首。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杨某、宋某、陈某、高某、杨某、刘某作为向阳区煤矿的实际投资人、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七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宣判后,七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及的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赵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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