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3日讯 (记者 陈南竹)23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习总书记多次就水安全和节水治水管水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耕地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4,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超采严重,水资源利用超载压力较大且利用效率不高。为了推动我省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迫切需要制定该条例。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现实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各级政府职责的规定应当更加具体化,对照行政机构改革要求和“三个清单”,将各级政府履行的职责加以明确;节水工作不仅要注重节流,也要注重开源;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罚款的幅度应尽量缩减。
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后增加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内容,以使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体现在条例中。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社会发展规划”后增加“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力度”的内容,使节约用水工作在投入上能更有法治保障。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后增加“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的内容,使节约用水规划层级间更好地衔接。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修改为“根据市政供水能力和水资源条件确定”,这样表述更为具体有操作性。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中“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修改为“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规模”,这样表述更加全面准确。
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考虑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目前农业生产中一种重要的生产形式,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二十三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增加“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将条例草案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兴建蓄水池、塘坝”前增加“按照规划”,确保政府在鼓励兴建小型蓄水工程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防洪、供水、生态等因素。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在具备规模化耕作条件和管理条件的地区推广大、中型机械化行走式喷灌技术”的内容。因为从近年来一些地方使用情况看,该技术投入大,使用频率低,整体效益不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雨水、污水分流措施的内容,更有利于提高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中“保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职能必要工作经费”修改为“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表述上更为清晰,内容也更加完善。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设定罚款额度下限,该条款涉及地下水的取用,处罚应当从重,与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的原则相统一。
此外,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一些文字修改意见,我们将这些意见和建议一并转交给法工委,供下步修改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