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3日讯 (记者 陈南竹)23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制定《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我省实际。
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条中,将“选型配置”纳入适用范围。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鼓励电梯配置备用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以及视频监控设施”修改为:“新安装和移装电梯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保证停电时电梯可以自动平层并自动开门的装置。鼓励、支持电梯使用单位为在用电梯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保证停电时电梯可以自动平层并自动开门的装置。鼓励电梯配置备用电源。”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电梯采购招标的内容,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采购招标的竞争条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关于移装电梯管理的内容,对移装电梯应当进行登记、检验和评估。对未按规定私自移装电梯的行为应当设定相应的责任。
组成人员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修理、改造、更新电梯的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作进一步细化。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经营场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行政法规”修改为“法规”。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中“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