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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出台新规: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018-10-26 18:45: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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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6日讯(记者 王春颖)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与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就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健康诚信的市场秩序、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强化细化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大力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事项、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开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应当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减少环节、优化程序等要求,建立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制定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应当互认共享。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改进政务服务机构服务,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和窗口关闭、暂停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预审咨询服务机制,通过预约、轮休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提高“互联网+”政府服务水平,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方式,实行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在各类开发区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有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推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部门不得重复盖章。

  《条例(草案)》明确,加强税费、金融、人力资源和信息服务,建立项目落地保障及机制,强化公共服务。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服务窗口应当提供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咨询解答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应当建立人才培养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完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具体措施;推进市场主体供公务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于市场主题相关的政策信息;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

  着力建设良好市场秩序,努力打造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

  《条例(草案)》中,明确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强调依法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享受平等待遇。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向市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条例(草案)》还完善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退出便利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相关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规定清理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的约束机制。

  《条例(草案)》规范了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强化政府诚信、市场主体诚信、社会诚信,推动诚信文化建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对象承诺的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适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和整治。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草案)》要求制定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加强市场监管,查处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确保市场健康有序。严格规范了行政机关民事行为和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政府负责人与市场主体定期座谈等沟通制度,协调有关方面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实际问题。

  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努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条例(草案)》全面规范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评估,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起草或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条例(草案)》就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从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频次和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条例(草案)》还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定义务,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为,优化司法环境。

  细化强化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保障《条例》有效落实

  《条例(草案)》规定,健全监督体系,强化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营商环境评价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营商环境建设与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细化、严格对有关机关、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市场主体、公用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责任追究规定,确保营商环境建设与监督制度、机制、错时真正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