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冲动是魔鬼,它吞噬我们的理智,甚至会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今天要说的这起案件和冲动有关,正是一次冲动,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害。
好友结伴异地打工日常花费产生摩擦
事情发生在双鸭山市,但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郝某都不是本地人,二人居住在七台河市,是相识了四五年的好友。那么又是什么样的原因,让两个人一同来到异乡,又是什么样的矛盾造成了这起命案呢?
原来,不久前,郝某告诉王某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一处煤矿正在招工,王某一听动了心,就和郝某一起来到了双鸭山,并在招工的矿井附近的一家小旅店住了下来。两个人吃住在外面,必然会产生费用,这一点在临行前,两个人就做好了规划。
【庭审现场】
法官:你俩在一起住宿、吃饭,工资方面怎么分配?
被告王某:当时来的时候我跟他说二一添作五啊,一人一半。
相识了四五年的好友,脾气秉性也算是都摸清了,但每天工作、吃饭、睡觉要全都在一起,摩擦自然少不了。王某和郝某刚工作了不到十天,矛盾就来了。最先发现两个人不对劲儿的,是二人所住宾馆的工作人员。
宾馆服务员:上去看到一个人出来了,好像是喝酒了,有酒味,看见里面打架,我们就报警了。
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
摩擦升级发生争执酒后冲动抄起木桩
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我看到,一个酒气熏天的人在床边坐着,我问他怎么回事,他告诉我,他把人打了。
控制住醉酒的王某后,民警来到三楼的案发现场查看情况。当时,一名男子倒在了床脚,地上满是鲜血,旁边还有一个带血的木头桩子。
派出所民警:屋子里非常乱,地上有一个木头桩子,上面都是血迹。
经查证,倒在血泊中的正是和王某同吃同住的好友郝某。郝某当场失去了生命体征。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案发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庭审现场】
公诉人:那天晚上你俩回旅店之后为什么打起来了?
王某:就是我这不准备第二天要回家嘛,我不干了。
公诉人:你为啥要不干了?
王某:不挣钱。我要回家,他不让我走,钱也不给我。
王某说,当初之所以那么快就下决心,主要还是颇高的报酬吸引了他,可到了这他才发现,矿井的工资并没有郝某当时说的那么高,王某觉得划不来准备返回七台河。关于自己的去留,两个人发生了争执。
案发现场是旅店的一个客房,里面并排放着四张床。郝某和王某各睡在一边,中间隔着两张床。王某回忆,两个人吵着吵着,他看到了床边的木头。
【庭审现场】
王某:一抬头他已经过来了,他打我一下没打着,我就拿木头站在床上打他一下。
公诉人:打他脑袋几下?
王某:当时打两下后来打一下。他就出血了,躺着再也不吱声了。
当场身亡酿成惨剧庭审现场各执一词
昔日好友因为工钱的事吵了起来,甚至动手酿成悲剧。通过王某对案发当天的回忆来看,两个人的情绪都很激动,那么案发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案发之前,王某和郝某以及其它两名工友,曾经一起吃过饭,在这个过程中,四个人都喝了白酒。喝完酒后,王某和郝某发生了争斗,并酿成了惨剧。在庭审现场,郝某的儿子也出现了,并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总计金额54万余元。
王某无力承担赔偿金额,郝某儿子不同意调解。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提出,他不是故意杀人。
公诉人认为,王某明知使用木桩击打郝某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仍然暴力击打,这一点证实了王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王某击打郝某的行为,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从这两点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对于这一说法,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了意见。
【庭审现场】
辩护人:在案发之前,受害人经常欺负被告人,并且在案发当天受害人说,你要是不给我钱,我就弄死你,从而证明受害人对于本案的案发有一定的过错,是本案矛盾的激化点。
合议庭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综合各方意见,进行认真评议,择期宣判。
原本看似不大的小事,却在酒精的作用下让人丧失了理智。酒精不会消愁,只会让人更冲动,会让人失去理性的思考,甚至造成害人又害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