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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都是发生在你身边的拒执罪案例,“老赖”们后悔不已,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2018-11-23 15:57:53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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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上午,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雷霆扫赖”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小编已经将这10起案例整理好,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黑龙江某储备物资局(以下简称储备物资局)与哈尔滨某酒店、李某某(该酒店董事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哈尔滨某酒店、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处房产中迁出,并给付损失费3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哈尔滨某酒店、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2日,储备物资局向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7月25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向哈尔滨某酒店发出公告,限其在2017年8月20日前迁出房屋。经执行人员多次催告,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迁出房屋。2017年12月1日,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强制迁出。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声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数次以死相威胁,拒不配合法院执行。2018年3月13日,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逮捕。

  另据查明,2016年12月14日,李某某驾车与行人发生剐蹭,因在执法过程中殴打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曾于2016年12月15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2018年4月8日,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妨害公务罪,并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某酒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李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亦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8年4月2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某酒店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李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法院多次催告后,仍然拒不迁出房屋,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李某某曾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曾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本案属于拒不执行判决罪单位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刑罚,既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单位犯罪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单某某与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0元、利息6,720元(按本金88,000元,月息2分计算,计算至2015年10月)。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亢某某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单某某向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亢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亢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后经查明,2017年1月17日,亢某某委托刘某某将其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一处建筑面积为112.24平方米的房产,以人民币43万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但亢某某并未将卖房所得款交到法院,致使单某某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给单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月5日,铁锋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在60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018年5月16日,单某某向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8年5月18日,亢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亢某某被依法逮捕。2018年9月26日,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亢某某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其故意转移名下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条件。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使被执行人亢某某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该案例将教育和激励更多的申请执行人通过行使自诉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亢某某这样的老赖不再逍遥法外。

  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9日下午14时,邓某驾驶一辆松花江微型汽车,将骑自行车下班的于某撞倒,导致于某下肢截瘫并失去劳动能力。2015年,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给付于某各项赔偿金共计108万元。判决生效后,邓某一直下落不明。2016年10月7日,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邓某于2014年9月29日将自己经营的一家电脑公司兑出,并于2015年9月18日、2016年8月31日将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牡丹江市广厦新城的两处房产变卖,以逃避执行。执行人员通过对银行的调查还发现,邓某在哈尔滨银行的账户资金往来比较频繁,最大的一笔竟高达33万元,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将相关犯罪线索及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3月21日,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2018年5月28日,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经依法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8月2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庭审过程中,邓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欲一次性赔偿于某人民币50万元,期望得到于某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宽大处理。2018年10月2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因一起交通事故丧失了劳动能力。被执行人在明知申请执行人生活和工作已陷入困境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主动地履行赔偿义务,还通过隐匿、转移名下公司、房产的手段,故意规避执行,逃避法定的履行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尽管邓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要求一次性赔偿损失,取得了于某的谅解,但这并不妨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宿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叶某与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6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宿某给付叶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0元。因宿某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0日,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0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法院办案人员多次与宿某取得联系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宿某既不主动履行义务,还多次实施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等行为。2016年12月5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宿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和出境。宿某仍利用其护照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执行法院遂对宿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将宿某的护照作废,使其再也无法乘坐飞机。

  宿某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31.5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后经法院调查,宿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分期给付义务,且故意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乘坐飞机头等舱、入住星级以上酒店,将本该用来偿还申请人的资金大肆挥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8年6月1日,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于6月14日立案,并于2018年7月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香格里拉酒店客房内将宿某抓获。7月24日,公安机关将宿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宿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到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部分借款,可依法从轻处罚。10月25日,梨树区人民法院判决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宿某不仅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还故意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过着“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属于人民群众最痛恨的那种“老赖”。宿某在因违反限制消费令被法院拘留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乘坐飞机、入住星级宾馆等高消费行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予以刑事制裁。

  五、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裁定扣押于某存放的8万斤玉米,并于2017年11月15日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某人民币4万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2月7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3月,于某将被法院扣押的玉米私自变卖,青冈县人民法院责令其在4月2日前将变卖玉米所得的4万元钱交到执行局,于某仍拒不履行。

  因违反财产报告令,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对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拘留期间,于某仍拒绝缴纳变卖玉米的4万元钱。因非法变卖法院扣押的玉米、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法院认为于某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并于2018年5月4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5月17日,于某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青冈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并于2018年7月1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8月10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于某的行为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正确。期间,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2018年10月15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原本应当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因为被执行人于某不懂法、不守法,肆意践踏法律,才使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这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更为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该案例再次警示那些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形严重的,也是犯罪行为的一种。任何触碰和挑战这条“红线”的人,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六、倪某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延寿县某建筑公司与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债务纠纷一案,2015年8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分四次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90万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延寿县某粮油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延寿县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延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延寿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延寿县某粮油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及财产报告义务。后经法院查明,延寿县某粮油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与某粮食收储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储粮仓库租赁该公司使用。2016年4月11日,为逃避法院执行(因原公司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在银行了开设新的对公账户,并于2016年9月5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倪某胜。

  另据法院查明,粮食收储公司在2016年7至9月期间,先后4次向该账户汇入仓库租金108万元,延寿县某粮油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给付义务,还将其中的60余万元挪作他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延寿县某粮油公司分3次偿还申请执行人75万余元。

  因倪某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7月28日,延寿县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22日,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向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延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胜在担任延寿县某粮油公司股东并实际经营期间,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0月29日,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某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倪某胜在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后,私自违法转移公司财产并挪作他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条件,依法应予严惩。延寿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倪某胜的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刑事制裁手段的强大震慑作用。

  七、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湖北省荆门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与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11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决郝某某给付湖北省荆门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5.2万元。判决生效后,郝某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日,湖北省荆门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3月29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郝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郝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欠款。在签收法律文书后,郝某某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且将其名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长春某农贸公司以17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

  因郝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虎林市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17年12月1日,虎林市公安局对郝某某正式立案侦查。201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郝某某抓捕归案。期间,其近亲属代为给付了15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018年2月5日,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向虎林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郝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一审判决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5月7日,虎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郝某某将其名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公司以170万元的低价转让第三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法律、立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是对立法解释的具体适用,发挥了较好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八、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田某某与金某某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2月9日,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某赔偿原告田某某人民币15.7万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田某某向讷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4月1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向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金某某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金某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法院查明,金某某故意隐瞒其曾在2013年购买一处位于讷河市通南镇用于经营的门市。2015年11月2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在房屋流拍后,田某某同意以保留价15.3万元接收房屋抵债。2016年4月25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金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前从房屋中迁出,金某某到期后仍拒不迁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讷河市人民法院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9月25日,讷河市公安局正式立案。2018年3月27日,讷河市人民检察院向讷河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隐瞒财产,且拒不迁出房屋,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金某某属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并取得了田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6月19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决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金某某于2013年购买一处房产,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如实申报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同意接收房屋抵债后,金某某拒不迁出房屋,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金某某抗拒执行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严惩。

  九、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孙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8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2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6月8日,孙某向鸡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2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7月18日,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的38.45%转让给其夫妹栗某玲,将其余10%的股权转让给其子栗某宇,并到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因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王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16年10月31日,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正式立案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8月14日,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4日,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向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鸡冠区人民法院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与孙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7月24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将其持有的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这种无视诚信底线、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十、鲍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基本案情

  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违约金等合计3千余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9日,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亦拒绝报告财产。经执行法院查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90套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但其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藐视法律规定,在2013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公然利用电视等媒体将43套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售出,所得价款共1800余万元。另据查明,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鲍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与公司毫无关系的张某某。

  因鲍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7年12月,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指定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4月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并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1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决鲍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鲍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非法销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该案例说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样,均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法治环境、诚信环境,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的重点。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