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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9-04-09 14:11:39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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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和《2019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治理政府失信违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和考察我省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以及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整治,主动履约践诺,强力督办检查,做到新官必须依法理旧账,旗帜鲜明地重塑龙江诚信新环境。

  二、整治重点

  聚焦政府不守信践诺、新官不理旧账,针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管委会、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公司(以下统称政府和部门)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失责失信,违法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各级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一)政府和部门不履行有效合同、不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迟延履行、兑现、执行等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二)因政府和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合法承诺不能兑现,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依法赔偿的。

  (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政府和部门改变规划、行政决定或者合同约定、合法承诺内容,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依法补偿的。

  (四)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政府和部门不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合法承诺的。

  (五)因政府和部门责任违法违规签订合同、作出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返还市场主体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依法折价补偿或者不依法赔偿市场主体损失的。

  (六)各级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目标步骤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政府和部门失信违诺事项,2019年底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中省直各部门各自完成整治比例不低于50%,力争于2020年底前全部整治完毕;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由市(地)政府(行署)或者中省直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严格执行。

  (二)方法步骤

  “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自查建账、整治督办、验收追责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建账(2019年4月8日至4月30日)。

  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开展自查并建立台账。

  1.制定方案。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中省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确定承办机构,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务求取得实效。

  2.全面排查。各地、各部门要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前,本地、本部门、本系统面向市场主体出台的政策、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进行全面清查,逐条逐项列出清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1)全面查找问题。各市(地)、县(市、区)和中省直单位整治工作承办机构除收集汇总政府和部门报送的事项外,还要设置受理电话,由专人受理市场主体投诉反映的失信违诺问题,对重点企业要主动走访调研,排查出的问题一并列入清单。

  (2)梳理相关政策。商务部门要对当地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全面审查清理,将梳理出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条款汇总并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调整,修改调整后的优惠政策集中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3)详细录入信息。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市(地)、本部门、本系统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政府及其部门失信违诺事项清单》(附件1)、《中省直部门失信违诺事项清单》(附件2)、《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失信违诺事项清单》(附件3)。已经纳入国务院和省部署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范围的事项也要同时填报,说明完成情况并作单独标注。

  3.建立台账。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排查问题清单形成整治台账,经主要领导审定后,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治督办(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1.自查自纠。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中省直各部门对整治台账中的事项,要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方式,逐企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签订书面履行协议,明确办理时限,依法纳入预算,确定赔偿、补偿、清偿方案,限时清零。

  2.跟踪检查。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通过驻扎式检查、重点事项个案督办,以及随机走访当地行政机关、企业、商会和社会团体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治不利事项列入督办台账,确保解决到位。

  3.集中力量攻坚。对纳入督办台账的事项,划分类别,集中力量,挂牌督办,明确任务,限期办结。

  第三阶段:验收追责(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2019年整治情况进行验收;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整体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1.考核验收。全面梳理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各部门工作情况,验收专项整治成果,并将其作为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期未办结事项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解决并进行内部通报。

  2.惩治追责。对拖延整治、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公开通报;对违规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提出问责意见,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失信政府“老赖”列入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作为干部考核考察、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立全省“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审计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单位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专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诚信守诺对稳定投资预期、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的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重大事项整治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推进力度。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中省直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协调有关事项,对全省情况进行汇总通报,会同省作风整顿办、省纪委监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考评、监督问责、失信惩戒等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省法院负责提供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作为被执行人及被法院纳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情况;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查清理、汇总和督促检查工作;省审计厅负责配合完成重大政府失信违诺事项中涉及资金、账目等审计工作;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对有关政策、合同、承诺的合法性认定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中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加联合调研、检查工作。

  (三)定期报送信息。各市(地)政府(行署)和中省直各部门要将承办机构和联系人于4月15日前报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前,每月15日前要将上月整治推进、监督问责结果等进展情况报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汇总整理并结合发现的问题,形成相关工作信息报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适时进行公开通报。

  (四)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正向引导作用,宣传报道省委、省政府治理政府失信违诺问题的决心和部署,以及各地、各部门采取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展现我省重塑诚信新环境的变化。加大反面曝光力度,对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政府失信违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杜绝违法违规乱答应、乱承诺,树立依法行政、重商践诺的良好形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出台有效措施,防止新增“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后新出现的政府失信违诺问题,要加大追责力度。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