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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子的注意了!你买的“枫叶胶”可能不是你以为的“枫叶胶
2019-04-29 14:41:34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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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很多装修过房子的朋友都对一种产品不陌生,很多人都管它叫“枫叶胶”。但您知道吗,同样叫枫叶胶,此枫叶胶可能非彼枫叶胶。今天《庭审内外》中的一个哈尔滨商户,就没有分清其中的区别

  两款玻璃胶都叫枫叶?

  彭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营建材商店已经好几年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8月,她接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彭某,她销售了一种外包装和“枫叶”牌玻璃胶很相似的产品,侵犯了“枫叶”商标的所有者——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乍一看,彭某销售的玻璃胶外包装上,“枫叶”这两个字长得和起诉她的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很像,可细看一下,彭某卖的这种玻璃胶,“枫叶”两个大字的前面,还有其它内容。

  泰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在枫叶这两个字的旁边有着石门二字。石门二字是缩小的,并且由横版变成了竖版。石门枫叶正常是有注册商标证的,但是他的注册商标证与实际完全不一致,他突出使用枫叶二字,侵犯了我公司生产的“枫叶牌”玻璃胶。

  原来,近几年,泰源公司一直在市场上调研,发现他们认定的侵权产品后就搜寻相关证据,并且请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保全,然后起诉商家。

  直到自己被起诉后,彭某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觉得:“送货人给我们送什么我们就卖什么。在我印象里,枫叶就是玻璃胶,玻璃胶就是枫叶。我就觉得我卖一支玻璃胶也就赚两块到三块,我怎么就能涉及到侵权了呢?”

  2018年8月24日,泰源公司以彭某侵害“枫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彭某停止销售侵害“枫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泰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判决不服,被告提出上诉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

  庭审中,根据上诉人彭某的请求、理由和被上诉人泰源公司的答辩意见,确定庭审重点为:上诉人彭某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审判长表示,彭某在一审时提交了供货单,来证明产品的来源渠道合法,但是供货单上既没有供货人的印章,也没有供货人的签字。

  【庭审现场】

  上诉人彭某:到现在为止我认为还是不侵权的。我们没有专业知识,你应该去找厂家。

  泰源公司:上诉人销售的石门枫叶玻璃胶突出使用了被上诉人的枫叶商标。上诉人是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了经营玻璃胶,其熟知销售玻璃胶的销售市场并且其没有提供出相应的合理合法的来源。

  经合议庭合议,案件当庭宣判: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变更主文第二项为彭某赔偿泰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黑龙江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马文静:在发现侵权商品的时候,商标权人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一定要核查商品是否取得了注册商标,还要核查产品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核准注册的使用方式是否一致。在进货时一定要留存进货发票。如果确实因为商品价值比较小,取得发票不方便,也应当让供货商提供一个盖有公章的供货清单,留存好进货时的付款凭证,以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能够审查是否真实实际履行。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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