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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2019-05-06 14:26:4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一、将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露天市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露天市场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除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设置露天市场。”
三、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或者开展医疗活动;”
责任编辑: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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